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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订工伤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6:50

  广东省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保及缴费情况。这是今天正在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重新框定的“硬指标”。

  由于2004年1月

  1日起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广东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也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些调整,广东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中有一些“新动作”受到了特别关注:

  参保范围界定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保护职工对企业参保情况的知情权,赋予职工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

  据悉,广东省早在1998年就制订了《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成效显著,截至2003年5月底,广东工伤参保人数达1070.82万人,占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1/4强,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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