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国务院以第375会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迄今已经七个月了,按照规定,这一条例自2004年1月1日付诸实施,在它即将实施之前,我们人大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举办《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的确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我谨就这一条例的贯彻实施谈一些意见。
一、工业伤害是对职工的严重打击,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现代工业一方面大大地推动了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人类造成了许多伤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害日益增多,如矿井的瓦斯爆炸、冒顶、水灾、生产场所的机器绞碾、电击伤害、锅炉爆炸、建筑工地的高空坠落、物体碰撞,生产过程中烟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都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发生的伤亡人数。在我国,工伤事故也很严重,它直接影响和冲击着安全生产及经济的发展。而工伤对于遭受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则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则甚至失去了生命,对职工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工伤造成残疾的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的职业病40多万人。建国以来尚存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估计可能超过200万人。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工伤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安全的健康,是对职工严重的打击,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
工伤,指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份害事故,职业病等。这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工伤保除条例》第14条和15条则对工伤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职工发生了工伤首先遇到的是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了给职工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死亡给予物质帮助,需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救生船。
世界上最早颁布工伤保险立法的是,德国首相俾士麦,他于1884年颁布了德国的《劳工伤害保险立法》。早期的立法只针对工伤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伤害。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既包括工伤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也包括法定职业病所致的各类疾患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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