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二)
www.110.com 2010-08-12 16:50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 上一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三)
- 下一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一)
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一)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三)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四)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五)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六)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七 )
- ·新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是怎样的?
-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
- ·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三点补充建议
- ·许昌市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齐齐哈尔2010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山东省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复发如何理解?如何
- ·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病死在工作岗位上,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职工辞职别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交通肇事私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一)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二)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