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例》施行后,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条例》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的,《条例》施行后停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减已领取的定期伤残补助金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无法核定本人工资的,按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减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九、《条例》施行后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计发,职工与用人单位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停发伤残津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十、《条例》施行前鉴定为1至4级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领取了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从2004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不再随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变,以后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十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条例》施行前工亡职工供养的已超过18周岁的在校读书子女,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不再享受供养待遇。
十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附则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二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一
-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 · 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 ·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