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每年9月学生入学后根据自己在校年限向所在学院缴纳相应保费(入学前参加过长春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无须缴纳医保卡费),并提供自己身份证号码、班级编号、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需缴纳多少钱?怎么收费?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省属高校大学生(我校是省属重点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 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医保卡只收成本费15元。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都有哪些医疗保障内容?
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驻长高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答:大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应当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70%;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 80%;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 85%;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意外伤害: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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