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现代医疗保险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议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在其后的100多年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不断完善。
一是不断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从工业部门到其他行业,逐步扩展使之覆盖几乎所有人群。例如,1883年覆盖率为10%,1910年为37%,1930年为50%,1950年达到70%,1975年将近90%。
二是逐步调整保险待遇水平。在疾病保险实施之初,疾病生活津贴高于医疗费用支出,二者之比为1.7∶1,到1955年,则变成了1∶4, 1970年变成了1∶10, 1984年则达到了1∶16。从保障项目看,最初仅是有限的住院和院外护理免费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品;到1941年,实现了所有需申报疾病治疗费用的全额赔付; 1970年增加了儿科检查; 1974年取消了住院治疗时间的限制,增加了牙科等服务项目; 1978年增加了医疗咨询和医疗支援。
三是不断加强医疗费用控制。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使德国削减了一些服务保障项目,并降低了部分项目的支付标准。同时,采取了药品价格控制、实行门诊总额预算和住院按病种付费等方式控制医疗费用。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德国历届政府在医疗保健制度方面主要遵从三大理念:一是普遍性,确保所有不能承受私人医疗保险的居民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到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公平性,减少健康的不公平性被认为是政府的重要目标之一;三是社会责任,健康事务问题主要由医师团体、医院团体和医疗保险团体负责。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有四大原则,这也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需遵从的原则。一是团结一致原则。在不同经济条件人群之间建立一个互相帮助的平台,以达到减少社会摩擦的目的。所有参保人按照薪水的固定比例缴费,与健康状况和风险无关。所有参保者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二是实物待遇原则。疾病基金直接偿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对门诊一般采用以人头为基础的总额预算,对住院一般按病种付费。病人不向医院或医生支付费用。三是辅助原则。政府承担管制、调控的职能,政府直接投资用于医疗卫生保健很少,仅占总费用的12%(美国为46%)。医疗卫生保健部门在联邦法律框架内自我管理,疾病基金会、医师协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通过选举成员代表参与管理的方式自主管理。四是自由选择原则。病人有选择医生、医院的自由,“资金跟着病人走”。同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制订统一的支付制度、相同的协议医疗价格,以保证同等程度的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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