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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
www.110.com 2010-08-13 1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伤残证件的外,可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六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法》和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本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责:(一)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为残疾人服务;(二)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和计划;(三)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福利救济和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工作;(四)团结教育残疾人,做好残疾人的思想工作;(五)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六)统筹向社会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的活动,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坚持帐目公开,接受社会和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七)兴办经济实体,为残疾人事业积累资金;(八)开展残疾人事业交流活动;(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在所在单位领导下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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