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全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实施办法》中的不少条文和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1997年12月个别条文修改之后江西省残联就酝酿对《实施办法》进行整体性修正。经过不懈努力,在2004年2月同时被省人大和省政府列入当年的立法规划后,省残联和省政府法制办立即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工作,密切配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残疾人为本,根据上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省实际情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多次草拟和修改《实施办法修正案》,并于2004年9月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受理后,又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对《实施办法修正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终于使整体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在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重新颁布施行。
一、修正工作的几个特点
(一)修正的条文多,整体性修正量大
此次修正的篇章有7章,占《实施办法》总数8章的87.5%;修正的条文共12条,占《实施办法》总数40条的30%;另增加了2个条文5个款(项),使《实施办法》由原来的40条60款(项)增至42条70款(项)。这仅仅是修正后的结果,而省残联最初草拟的修正案中是修正和增加31条。为此,根据地方法规修正的要求,省残联在广泛征求各基层残联、专门协会和部分残疾人及亲属代表的基础上,先后三易其稿,送交省政府初审后,省法制办在反复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两次较大的修改。省残联还为修正工作提供各种法规依据和参考资料130余份,撰写修正理由80余条。
(二)修正内容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难度大,成效也大
此次修正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社会救助、文化生活、体育运动、维护权益、法律援助、无障碍建设等方面,不仅涉及到残疾人事业的大多数工作及各个层面,而且还涉及到卫生、劳动、民政、广电、教育、体育、司法、建设等政府的三十多个职能部门和许多公、私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协调工作量大难度也大,但是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最后都得以顺利解决。如“两彩”问题,省残联领导和有关人员就多次赴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反复协商,省法制办为此召开了两次专门的协调会,省政府分管的副省长和副秘书长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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