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视分歧,坚持主张,求得统一
每项法规的确立和实施,都应该是一种民主权力和群众利益的合理实现,《实施办法》的修正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在修正过程中,尽管几乎每个条文都有意见分歧,争论最大最关键的还是“两彩”的划拨、残联执法主体的确立和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省残联都能坚持主张,居理力争,并且晓理动情,最后都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前提下,统一了认识,修正基本到位。
二、修正的目的明确,效果明显
修正后的条文符合国家的法律规章,更具有操作性;贴近本省的实际情况,增强和突出了地方特色;顺应了社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广大残疾人的共同愿望,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义体现的更加具体和完善,不少方面有实践性的突破,其结构也更加合理,更趋于科学性和规范化。
(一)加大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体现了事业发展的与时俱进
一是增加了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社会救助和体育事业。使江西在残疾人工作实践中已有的具体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是加强了对特殊教育工作的支持。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师队伍建设。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三是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并规定对残疾人就业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增加了其他组织也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增加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四是促进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如在新增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省、设区市、县级电视台应当逐步开办手语新闻栏目;电视新闻、影视剧应当逐步加配字幕;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添置盲文书刊,设置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场所。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界帮扶残疾人的义务,优化了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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