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今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全文见法制网),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科威特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三个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黄镇东为主任委员,李建华、何晔晖、严以新为副主任委员。会议经表决,任命于均波为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凤友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曹建明、姜兴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今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国南方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夺取了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大胜利。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抗灾救灾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十分关心灾后重建工作。根据代表们的意见,这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国务院、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再接再厉,继续做好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希望认真总结这次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经验,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吴邦国在讲话中还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所以,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靠大家共同来把握。二要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三要为老百姓办实事。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是反映民意的地方,一定要为老百姓办实事。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人大就要关心。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推动有关方面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四要调动好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多在提高审议质量上下功夫。五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立法机关指出,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对即将举办的北京残奥会的大力支持。
立法机关介绍,这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
政治权利
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对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实现其他各项权益的基础。
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康复权利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修法背景:康复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的基础。经过不断努力,1988年至2006年,我国共有1300多万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我国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35.61%、8.45%和7.31%,而对以上三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72.78%、27.69%和38.56%。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主要依靠家庭。因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每年都有大量的残疾儿童被家庭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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