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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5:26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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