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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系统2009年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www.110.com 2010-07-26 15:42

  今年以来,特别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不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先后查处了一系列食品违法经营案件,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披露,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

  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案(一)

  2009年5月26日,湟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依据程序,于5月26日对此事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于2009年3月份,从青海省平安县青海金夏都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684公斤,其中60度散装白酒332公斤,50度散装白酒1473公斤,45度散装白酒1879公斤。3月6日,当事人又从山东济南恒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472公斤,并以其为基酒自行勾兑了52度的散装白酒575公斤,58度散装白酒465公斤,然后分别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6月2日,湟源县工商局委托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52度、58度、45度、50度、60度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鉴定,判定其中575公斤52度的散装白酒和465公斤58度的散装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0306元。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散装白酒2080斤并处以罚款10153元的决定。

  案例点评:此案的查处说明了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在管理中存在漏洞,食品经营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

  刘晓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二)

  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晓涉嫌无照从事牛羊下水的加工,并在加工现场发现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亚硝酸盐,于是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晓于2006年10月租赁西宁屠宰场附近一院落,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牛羊下水的加工。为非法牟利,当事人使用价格便宜的化工原料亚硝酸盐进行牛羊下水的加工。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羊净肚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8毫克/公斤,牛大肠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2.10毫克/公斤,毛肚中亚硝酸盐含量为52.3毫克/公斤,完全超出国家规定的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标准。当事人刘晓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含有亚硝酸盐的毛肚1200公斤、羊净肚3360公斤、牛大肠5280公斤、牛羊肠30斤,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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