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工商部门在监管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中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将QS标志认定为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
在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中,有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将QS标志认定为国家标准,认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这是没有理解QS标志的含义所导致的,也是对国家标准的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的,比如水泥的国家标准、月饼的国家标准等。也就是说QS标志是一种市场准入标志而非是国家标准,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
误区之二:将所有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都视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进行处理
1、食品生产日期和纳入认证日期之间的关系;有些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后来由明文规定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但是这部分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上市销售。比如,检查中发现上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以前生产的在保质期内的13类无QS标志食品,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进行查处。所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区别对待,不应该纳入查处范畴的坚决不能乱查处。
2、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本批次的食品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也经过出厂检验的,但是未将QS标志标示在食品外包装上而上市销售的,在执法实践中,对28类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检查中,往往会把外包装上未标示QS标示的食品全部依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销售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来定性。但是这其中就忽视了几个问题:也不能按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查处。
四、工商部门在监管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中的难题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无QS标志的食品的处罚以五万元起点,执行难。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发展不相平衡,在执法实践中,查处的销售无QS标志并且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以5万元起点进行处罚,在对一些小规模零售的经营商进行处罚中,处罚难以执行。(二)外包装无QS标志食品并不完全等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在检查、辨别和调查取证中难。外包装无QS标志食品,有些存在食品强制认证的时间和生产时间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有些存在有生产许可证但是未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对待不同的问题就不能一概而论以无QS标注就是无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所以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对不同品种进行逐项查验,存在一定的执法难问题。而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加贴QS标志,并将该食品上市销售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罚则,所以,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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