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检验 >
保健食品检验送样须知
www.110.com 2010-07-26 15:23

  一、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及功能学试验项目

  动物实验及人体实验 只做人体实验 只做动物实验

  动物实验及人体实验 只做人体实验 只做动物实验

  1 辅助降血脂功能 16 缓解视疲劳功能 21 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糖功能 17 祛痤疮功能 22 改善睡眠功能

  3 抗氧化功能 18 祛黄褐斑功能 23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4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19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4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5 促进排铅功能 20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5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6 清咽功能 16 缓解视疲劳功能 26 增加骨密度功能

  7 辅助降血压功能 17 祛痤疮功能 27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8 促进泌乳功能 18 祛黄褐斑功能

  9 减肥功能 19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10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20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11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12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13 促进消化功能

  14 通便功能

  15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二、提交资料

  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

  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

  3、产品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

  4、功效成分检验方法及其验证资料,特殊检测项目还需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公章。

  三、送样要求

  1、样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并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样品必须是包装完整的市场销售包装;试制样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