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进出口 >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验程序指南
www.110.com 2010-07-26 15:24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5日第19号令)、《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7日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3月24日发布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关于做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2006〕106号文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食2006年5月16日)

  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公告主要内容(基本做法)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三、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术语

  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