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解除收养关系 >
收养儿子为晚年 哪知公堂上相见
www.110.com 2010-08-17 14:07

  本来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收养一子,没想到最终却对簿公堂。3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堰口法庭审结了该起要求确认无效的案件。

  李胜成因自己身体残疾,为解决养老问题,于2005年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与李兵签订了收子养老协议,收养关系确立后,李胜成与李兵相处融洽,并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三间,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自2007年李兵结婚后,两人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按协议和睦相处。2009年9月10日,经村委会干部调解,李胜成与李兵便分家生活,但双方仍纠纷不断,关系未能得到改善。

  2010年1月5日,李胜成起诉至西乡法院堰口法庭,请求确认与李兵的无效,并要求李兵立即搬出自己家里。案件在审理时,主审法官杨建成发现,原、被告的收养协议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即为“无子女”,而原告在收养李兵前已有一女,而且双方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根本就没有成立。

  经过杨庭长的耐心劝说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详细解释,原被告终于得知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将基于该无效协议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债务,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李胜成事后后悔不已:“早知今日,当初就不应该草率收养儿子,给自己惹来一身的麻烦,是人民的好法官让我认识到了错误,还了我家庭的和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