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www.110.com 2010-08-16 16:59
我姑姑收养了一个孤儿,是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也办理了手续。可是现在过了十几年了, 那个小孩的父母找上门来要孩子。我姑姑当然不给,他们就要去法院告我姑姑,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他们,请问关系认定是怎样的,我姑姑的收养是合法的吗?
律师解答:
事实认定是要看收养的时候是不是按照的规定进行收养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你姑姑的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可以认定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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