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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不合法 要回孩子获支持
www.110.com 2010-08-26 13:58

 


    孩子生下后送与他人抚养,两年后要回时遭到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贾某夫妇与被告董某夫妇之间收养孩子的行为无效,孩子由二原告抚养,二原告支付二被告对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损失共计17251.36元。
    贾某夫妇在200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后,因还想生育男孩又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2月25日将女孩送给已有两个男孩的表哥嫂董某夫妇收养,董某因此被计生部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2006年元月,贾某与表哥协商要回女儿时遭到拒绝。2006年3月,贾某夫妇以董某夫妇未尽爱护其女儿责任为由要求收回对女儿的抚养权,董某夫妇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贾某夫妇支付有关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收养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送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要求收回对其女儿的抚养权、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均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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