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收养法规 >
赡养费支付标准,因案情不同,可不同。
www.110.com 2010-08-26 13:58

 



  近日,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6被告赡养纠纷案,判决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及护理费120元,医疗费由6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
  原告张某系李某等6被告的母亲,其起诉之前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费靠两个儿子供给。后张某认为,其长子对其态度不好,要求在次子处长期居住生活。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护理费每人每月给付200元,医疗费凭据由6被告平均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7名子女,因其中一人暂时无法找到,故原告先起诉其中6名被告。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隔阂,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老人现已77岁,又有病在身,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场所,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张某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数额,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830元的收费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