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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年男子 收养关系应属无效
www.110.com 2010-08-26 13:59



    由于养子心切,五旬夫妇竟收养年满18周岁的成年男子为养子。共同生活8年后,双方关系恶化,老夫妇诉之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要求“养子”给予补偿款。近日,平谷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刘某、林某夫妇曾生有一子,但其于1998年去世。经人介绍,刘某、林某于1999年“收养”一子王某(当时19周岁)与之共同生活,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1年,刘某、林某将王某户口迁入原告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刘某、林某按当地婚礼习俗为王某筹办了典礼仪式。2006年3月,刘某、林某与王某关系恶化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王某离家出走至今。后刘某、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王某收养关系无效,并要求王某给予补偿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收养关系无效,并判决王某适当给付刘某、林某补偿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被收养。原、被告以收养名义共同生活时被告已满十八周岁,且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被告均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属无效。

    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为被告利益已尽养父母之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补偿。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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