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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www.110.com 2010-07-10 15:36

基本案情:

90年,本市石塘镇大黄坭村72岁的黄某与其70岁的妻子陈某在其家门口拾得被遗弃的出生没几天的一女婴,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遂将其抚养至1992年1月。后因夫妻俩年事已高,无能力继续抚养,在其女婿江某的介绍下,将该女婴送给本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的潘某及张某夫妻俩抚养至今。该女孩取名为潘某。潘某、林某夫妻亦一直未曾办理过。1995年、1997年原抚养人陈某、林某相继死亡。

今年一月,由于潘某要参加高考,需办理身份证,其养父母才意识到要给她申报户口,不然会耽误孩子的前程。他们来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告知他们要提供收养证或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民政局人员告知他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他们办理范围,建议他们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于是夫妻俩非常焦急地来到我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本人承接该公证后,认为情况比较特殊,该收养发生在颁布前,涉及二段抚养过程,且原抚养人陈某、林某夫妻俩均已过世。经商讨,本公证员从实际出发,认为应把二次抚养过程有机的联系起来看,不要割裂开来。在取得原抚养人陈某、林某生前户口所在地村、镇证明,现抚养人潘某、李某户口所在地村、镇证明,并向原抚养人所在地的知情人调查及现抚养人所在地的知情人调查和介绍人王某调查后,实是求事地将二段抚养过程写入公证书中,为其出具了收养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凭公证书顺利地申报了户口,取得了身份证,参加了今年的高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为此,本人想提醒当事人,有些该申办的手续要及时办理。否则,有些手续随时间的流逝而无法办理,给自己造成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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