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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如何办
www.110.com 2010-08-17 13:47

    近日,一居民打来热线询问,自己想收养一个孩子,但是不知收养子女有什么条件以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为此记者采访了桓台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解答如下:
       答:子女收养的基本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身体健康;(4)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弃儿)、孤儿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教育抚养能力证明;(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者生育情况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5)捡拾人出具的捡拾弃婴经过;(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体检证明;(7)收养孤儿的还应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人和有的人的同意书;(8)收养残疾儿童应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残疾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件和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或捡拾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中,被收养人是弃婴的,应事先在县以上报纸刊登公告,60天无人认领按弃婴办理。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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