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办税流程 > 纳税申报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www.110.com 2010-07-15 15:56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2.资料归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