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www.110.com 2010-07-15 16:09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相关文章
-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
- ·国税税务登记证申请、变更、注销程序
- ·国税税务登记证申请、变更、注销程序
- ·“中国最大烂尾楼”启动债权分配程序
- ·关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
- ·如何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
-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
- ·首届中国大学生电视节在京启动
- ·申请设立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代理企业的程序
- ·中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海外申请专利保护
- ·工商总局:“中国商标成就”宣传报道活动启动
- ·中国品牌宣言启动 我国五金企业如何跨越式发
- ·我国居民提交专利国际申请7946件世界第五
- ·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
- ·中国专利申请人今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启动
- ·中国地板专利联盟在京启动
- ·北京举行电子申请体验周活动启动仪式暨电子申
- ·我国居民提交专利国际申请7946件 世界第五
最新文章
- · 刑事责任
- · 法律救济
- · 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
- ·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
- · 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
- · 税收复议与诉讼
-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 税务行政赔偿
-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
- · 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