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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河北省国税局就上述问题请示总局,总局于2002年01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2]16号)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于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第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因此可见,纳税人收购并拆解旧机动车,出售废旧和旧零部件,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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