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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补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区管委会决定。

    对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已缴纳增值税;其内销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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