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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土地

    1、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经批准在征地时,实行优惠价,并免缴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2、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征地,实行成本价,并减半缴纳区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3、新办的企业,经营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迟到年末前缴清。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现行规定,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最低标准再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

    4、区国土部门可为企业代办有关土地征用、出让、变更使用权等手续,代办费减半收取。利用本区乡镇企业已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兴办企业,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时免收手续费。

    5、在本区内,凡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财政税收

    1、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营业税、房产税之和的60%,后三年按30%,由财政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由财政给予扶持。

    2、经区科委、区计经委、区财税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的新产品、重点项目、新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列入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实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

    3、兼并、租赁本区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继续在我区纳税的,可按企业的主营业务性质,经区政府批准,享受本规定第一条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工商登记

    1、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除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外,开业登记不要主管部门批文,凭投资者身份证、照片、验资证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必要登记前置手续,即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对境外投资者可由区外经委协助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品进出口许可证、设备进口报关及商检等事宜。

    3、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不作为办照的前置条件。注册资金(资本)难以一次到位的,按最低限规定再适当放宽,差额实行担保,经验资后准予注册登记。

    4、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开业注册登记验资或资产评估的,减半缴纳费用。

    四、奖励办法

    1、引进区外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使用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按使用时间及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3个计息点的差额给予引进者奖励。

    2、引进区外无偿援助和捐赠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从区外引进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或产品出口型项目的,项目竣工后,从财政奖励专款中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从纳税满12个月后的实际所得(即项目产生的归受益财政扣除第一条已经给予的扶持款之后所得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之和,下同)中一次性给予引进者20%的奖励。

    4、从区外引进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一般项目,项目竣工后,从财政奖励专款中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从纳税满12个月后的实际所得中一次性给予引进者15%的奖励。

    5、从区外引进的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从纳税满12个月后的实际所得中一次性给予引进者10%的奖励。

    6、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由区政府研究一次性特殊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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