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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中的筹划策略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风潮愈演愈烈。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资产重组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也不应被忽视。

  在企业集团的经营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联合、分设等等。通过购并,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的控股关系,目的是实现集团化,或是强化分工、协作,提高综合竞争力。

  就资产重组而言,其首要目标是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由于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总体赢利状况。

  例如,当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因此,从长期财务战略来看,吸纳“亏损”企业将成为集团税收筹划的“秘密武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O,许多企业集团的重组行为已经考虑规模经济和税收筹划效应,委派专门组织或机构负责寻找目标企业,开展资产重组的效益分析和产权交易操作。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受到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追捧就是明证。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二是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的大小。下面的案例可能从不同角度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

  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流水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振邦集团与M公司双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可行方案:其一,振邦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M公司的原料生产线,M公司宣告破产;其二,振邦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公司;其三,M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公司2000万元债务,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M公司破产。这三个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M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生产线转让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额=2000×5%+2000×6%+(2000-1400-100)×33%=385(万元)。

  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实在负担不小。

  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其相关的税收负担如下:按照税法政策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有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分析如下:M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M公司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M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M公司分设出N公司时,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成本,M公司分设N公司后,M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98万元,另外N公司的生产成本可以按2000万元确定。N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2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效果最好,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三是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虽然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方案二税负为0,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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