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来说,亏损发生后是很被动的。然而,亏损一旦发生了,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可减少以后年度投资的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弥补。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都有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所以亏损弥补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内资企业又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必须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企业。企业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按前述规定,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可抵减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可因此获得纳税补偿利益33万元,这就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然而,这还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因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1997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1998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1997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1998年完全弥补,1998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假设资金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100×33%/(1+10%)=30(万元)。
对外资企业来说,除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政策外,还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免、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此时,对外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所以,外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对于一些集团企业,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亏损额,也可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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