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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资金得不偿失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大华公司是一家物资公司。大华公司的王经理在业务往来中得知,一木材厂每月都有1000吨左右的木材欲出售,同时一造纸厂几乎每月都有收购木材的意愿。于是大华公司决定利用这两家企业的业务关系来扩大自己的业务。

  然而对于这项业务是选择中介角色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还是选择中间商角色赚取一定利润,王经理做了一番测算。

  假如选择中介角色,那么大华公司在此项业务中只要就其每月收取的中介费用按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就可以了(企业所得税在此忽略不计)。如果选择中间商角色,那么大华公司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木材厂每月向造纸厂出售1000吨木材,每吨木材大华公司向造纸厂收取中介费10元。那么,大华公司每月的中介收入为10000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5%=500(元)。

  如果大华公司按当地市场价以每吨200元的价格从木材厂收购木材,然后以造纸厂能够接受的价格208元出售给造纸厂。那么,大华公司每月就此应该缴纳增值税为:208×1000×17%-200×1000×17%=1360(元)。

  两者相比每月相差860元的税款。不仅如此,在中介角色下大华公司的收入还较高。

  于是,王经理决定以中介角色每月收取中介费。时间过去了半年,由于木材市场转为卖方市场。木材厂在出售木材时,要求大华公司必须是现金交易,否则就不供货。大华公司获此消息后便与造纸厂进行联系,然而造纸厂却提出近期资金困难暂请大华公司垫付的请求。为不失去此项业务,王老板在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决定由公司先行向木材厂垫付货款,然后再向造纸厂索要。

  今年1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税务人员称大华公司的做法属于偷税,应该补税罚款。

  听了税务人员的说法,大华公司的王经理称,在此项业务中,木材厂将发票直接开具给造纸厂,大华公司在其中只是中介角色,其行为属于代购,并且对于中介收入也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税务人员为其作出详细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大华公司此种垫付货款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大华公司就此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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