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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筹划案例
www.110.com 2010-07-15 17:31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外方将2002年的投资所得15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可退税额=150÷(1-30%+3%)×30%×40%=26.86万元

    纳税筹划方法:

    (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争取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后,可以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政策,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2)取得利润用于投资其他企业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新办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以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享受100%退税的优惠政策,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同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果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已退税款;如果发现再投资后3年内未能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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