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对所得来源地的纳税筹划做法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由于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为了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必须先弄清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政策规定,然后再做进一步的筹划。
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法,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的规定:
(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认定的纳税筹划做法是:
1.切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由于其他所得是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再者,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税率为33%,整整低了23个百分点,100万元的所得额便可少缴税款23万元。
2.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总机构以是否在大陆注册为认定标准。为了减轻税负,要尽可能避免在中国大陆注册总机构,这样既方便转移利润;并且预提税的税率比所得税的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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