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 >
外资企业所得税节税策略――利用纳税年度的有
www.110.com 2010-07-15 17:31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个期间的经营成果。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定,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节税者提供了下列节税策略:

  策略之一: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节税10万左右。

  策略之二: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十二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这种策略类似于避税和逃税,我们估且称为“为避税而节税”或者通俗理解为“为避税提供方便的节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