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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筹划――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缴纳营业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案件:

  1999年广东省某市为促进全市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国家规定企业该缴纳的住房基金、医疗基金的基础上,加收了50%与45%的附加性基金收费(以住房基金与医疗基金数额为基数),该基金分别由该市住房改革办公室和卫生局负责收取,住房基金全年共收取2428万元,医疗基金全年收取1567万元。同时,该市审计局为配合全省企业资产调查活动,对全市576家企业进行资产复查审计工作,每家企业收取审计咨询费250元-500元不等,共收取费用238464元,并为每家企业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那么如何确定这几项收入的性质及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呢?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该市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性基金与收费之外收取的附加基金,未经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批准,因此需要比照服务业税目收取营业税。则该基金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428÷(1+50%)×50%+1567÷(1+45%)×45%]×5%=64.78万元。而该市审计局进行的资产复查审计活动所收取的审计费用不属于中央及省级部门批准的预算性收费,因此应按服务业中的咨询业收取营业税。并且,该局开取的行政性收费票据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说,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则该审记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38464×5%=11923.2元。

  点评:

  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一直是营业税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征税政策,国家于1997年5月22日发布了财税字[1997]5号通知。《通知》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通知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作为纳税人,同样要认真学习税法,运用税法,使税法为每一个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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