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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及操作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为了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的建设,改善宣传文化机构的物质条件,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上述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8号)。本文就出版物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及操作介绍如下:

  优惠政策内容从1993年以来,我国一直对特定范围的出版物给予税收优惠,财税字[2001]88号文的规定主要是对以前优惠政策的重申和明确。主要内容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上述地方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合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合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冶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享受优惠应注意的问题首先,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能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这是该文件特别明确的。因此,虽然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出版物范围很大,但如果出版报刊、书籍不慎,则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其次,纳税人应明确,对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不得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对于上述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本来是可以享受先征后退的,而一旦被查补,就不能享受返还的优惠,因此纳税人需要仔细申报缴税。

  第三,享受优惠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具体范围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第四,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并不是仅限于自然科学方面,具体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 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做治、法律)、E(军事)、F(经济)、N(自然科学总论)等多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第五,出版物范围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十一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出版,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

  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出版销售出版物后,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二、申请退还增值税时,由企业向纳税地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提出申请(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的向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

  三、经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核实,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批准;批复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并抄送当地国库。

  四、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并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凡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五、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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