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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发问的权利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近一段时期,像沈阳市民温洪祥那样,以纳税人身份,通过电话、网站、信函等方式向政府部门征询财务信息,要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的事例常有所闻。如果说以往纳税人向政府质询是一种自发行为,那么,从今以后,纳税人的知情权依法受到保护,向政府发问乃是纳税人履行权利的自觉行为。

  近一段时期,像沈阳市民温洪祥那样,以纳税人身份,通过电话、网站、信函等方式向政府部门征询财务信息,要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的事例常有所闻。而政府部门大多告之,这类“敏感信息”秘不可示,婉言拒答,甚至被目为“无理取闹”而不予理睬。似乎是对这一事态的回应,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在明确列举的我国纳税人14项权利中,知情权居首。如果说以往纳税人向政府质询是一种自发行为,那么,从今以后,纳税人的知情权依法受到保护,向政府发问乃是纳税人履行权利的自觉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税收的增加,税收问题自然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它的政治含义和民主成分也日渐清晰。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把散见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归拢,集结式公之于众,从而把纳税人从“只顾低头纳税,无从抬头问权”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实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记得卢梭说过,“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契约关系。”法学理论告诉人们,契约主体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应履行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而且是对等的。但是,在传统社会的强势政府、弱势民众的格局下,纳税人首先或主要是一个义务的主体,无法与权力的主体――政府对等地交流,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有力的制约。例如税收的处置问题,纳税人完全应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决定着这笔钱的去向,监督着它的使用效果,以实现纳税人享受更广泛、更实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反观现实社会,某些耗费巨额税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多少是问计于纳税人,又给纳税人带来什么利益呢?政府是由公民权力的让渡而组成的,它受纳税人的委托来管理税金,在为民办事中合理使用税金,绝没有权力随心所欲地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倘若没有一种制度的约束和纳税人的监督,政府乱收乱花、大手大脚的事将会屡禁不止。这方面的事例已不再是新闻了,不举也罢。

  “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公民”,这是我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这一弊端尤其凸现在纳税意识方面。在多年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一般也多涉及公民的纳税义务,几无纳税人的权利宣传。从法治社会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的现代理念解析,纳税人的权利应该是本位的、首要的,而义务则是依从的、次要的。这理应构成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而知情权便是纳税人诸多权利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利。

  “纳税人有知情权”,这在理论界已呼吁多年,但一度是不许讨论的“禁区”。检视之后的多年,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诸如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往往过于粗线条,让纳税人以及为纳税人代议的人大代表看不明白;财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如何,纳税人看不到“清单”;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也由几个带“长”字头的人拍板,经常存在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纳税人的知情权打了折扣,从而无从参与,无从发问,无从监督,奢侈浪费乃至出现“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事便在所难免了。

  正如有网民所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是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第一步,因为它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界定仅是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止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税收制度的设置,税金的管理及其流向,用税收作为开支的政府费用,利用税收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奢侈浪费贪渎的查处,等等,都理所当然地要纳入纳税人知情权的畛域。既然“善,总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甘地语),那么,我们对这一公告的发布还是感到欣慰,并寄予更大的希冀和更多的期盼。

  哈耶克说过:“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当遇到政府征税或涉及公共事务时,人们首先想到“我是纳税人”,有权“发问”甚至说“不”,这体现的是行进在现代民主政治道路上的政府和公民的新型关系。国人的纳税意识唯有走出“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公民”的误区,才会不失尊严,不辱使命,不悖责任,才会理直气壮地发出“我是国家主人”的时代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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