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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与捐赠收入也收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编者按:“以前明确规定不属于应税部分的会费收入,忽然也要缴税,而新税法和相关法规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一时真不知道该怎么办?”10月26日,中国纺织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财务的钱女士再次发出质疑。

  一年前,对于税务机构提出将协会会费收入纳入应征部分,钱女士拿出往年免税政策文件应对,却未能奏效。后得知有些辖区的协会并没有将会费缴税,钱女士找税务部门沟通,对方称各局、所对法规理解有差异,如果将来出了相关免税政策,会费收入税可以退回来。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同年2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财税【2008】001号),宣布此前实施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相关优惠政策的废止,新税法中关键性的“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迟迟未出台,加之各地区税务部门的“理解差异”,钱女士的质疑成为众多非营利组织共同的困惑:非营利组织的非经营性收入究竟是否该纳税?

  新税法促生模糊地带?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至少有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协会会费收入和基金会捐赠收入享有免税政策(财税字【1997】75号和国税发【1999】65号)。近十年的政策优惠,让非营利性组织得到了充分发展,数量翻番,并在各个领域颇有成绩。

  牵头向商务部申请我国首例肉鸡双反调查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在日前奥巴马改签农业补贴政策后,获得行业内企业广泛好评,认为其对于我国这次肉鸡出口官司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然而,该协会也正遭遇着同样的困惑。

  “上周接到税务局通知,要求进行免税材料登记,具体征税时间没有说,如果政策不下来,会费收入还要按照应税来征税。”负责该协会财务工作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会费收入纳入应征范畴,之前从未有过。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多数行业协会来说,会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纳入应税范畴,但却并未对非营利性收入,比如会费、捐赠收入明确规定。其实施细则中则要求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共同认定。

  “大家之前都是通过了民政部认定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实施细则显然对之前的认定不予认可,而是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参与认定。”东城区某协会负责人说,重新认定的缺席,直接导致了目前的混乱状态:有的税务局已将会费收入纳入应征范畴,也有不少税务局持观望态度,并未对辖区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征缴税费。

  朝阳区某税务所就此专门召集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进行探讨,并最终确定会费为免税部分。而其他一些已被征缴的协会与税务部门交涉的结果是:对方答应,如果会费收入被政策法规明晰为免税部分,则将实施退税。

  “走退税程序,一般都要花很长时间,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浪费。”钱女士认为如果退税,恐怕很有可能要花上半年的时间。

  但对基金会而言,退税不仅意味着要耽搁时间,更会大大影响其正常工作——用于各项公益事业的投入计划将因此滞后,基金会信誉度受损,甚至危及存亡。近日,五家基金会联名上书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暂缓对其捐赠收入的汇算清缴工作,但暂无回应。

  “出现这样的局面,说明立法部门对于这一法规的出台欠缺全面的思考,导致税法中的业务界定不够清晰,哪些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出细则?哪些需要进一步作解释,应该是立即跟上新法颁布步伐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刘映春认为,这一模糊地带持续近两年却未得到改观,令人遗憾。

  借机整顿非营利组织?

  在等待政策到来或开始重新认定的近20多个月里,各种猜测纷至沓来,其中较为广泛的说法是:有关部门欲借机整顿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故而在新税法实施之后,留以空缺。

  “近十年来,非营利组织数量翻番增加,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尤以基金会问题最为突出,如果借助《企业所得税法》所留的空间,出台更为严格的界定办法和免税政策,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整顿措施。”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说,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中,许多具有官方背景,是从政府的一些事业单位转变而来,身份的特殊性为其接纳会员、接受捐赠带来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其义务行使却缺乏监督。

  采访中,多位行业协会负责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确实良莠不齐,部分不负责任的组织积极盈利,甚至以违法违规的手段获取利益,但对应尽的责任义务却置若罔闻,其行为已严重与其宗旨相违背。

  近年来,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时有发生,而舆论对各种基金会的具体运作,也多有质疑,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于是,这次在税收方面遭遇的困惑,被顺理成章地猜为具体整顿措施的“前奏”。

  “应该淘汰害群之马,并严加惩罚。但前提是,一定要有明确的界定办法,有效的甄别措施。”刘映春副教授认为目前的状态,对于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来说,并不公平。“对于一些以会费为营利手段协会来说,征收会费所得税是应该的,但对于一些学术性组织来说,他们的会费收入,支撑日常的工作都勉为其难,再征收所得税的话,会很受打击。”

  “目前我国对于许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财政补助措施,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其发展的重要支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李主任认为,长期以来,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非营利性组织数量增加的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仍待提高,较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水平,有相当大的差距。国家若以税收政策的调整,作为整顿非营利组织的切入口,对整个领域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

  猜测并没有得到相关单位进一步证实,但征与不征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众多非营利组织,随着临近年底,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愈加频繁,但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最好先交纳,将来有了政策,再退税。”

  “收还是不收?我们希望尽快能够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畜牧业协会表示随着肉鸡双反调查的展开,畜牧业内其他国际贸易官司,可能会立即进入程序,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需早做安排。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滞后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非营利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是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有关人士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逐渐从一些社会公益领域的退出,我国非营利组织逐渐发展壮大,但至今仍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资金来源匮乏,服务非专业化或半专业化,公信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都成为阻碍其自身发展的障碍。随着改革的深入,“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愈加得到广泛认可,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被寄予更多期待,但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处于滞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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