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
“大小非”减持高峰十月已至,资本市场上造成的富豪神话也不胜枚举。
对于一夜暴富的自然人“大小非”,套现所得是否纳税,并且征税与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院梁俊娇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有所得税界定较模糊
《证券日报》:目前资本市场上大小非减持获利甚多,但是并未有明确的税法对其收费,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梁俊娇:目前的税法对于大小非,尤其是自然人大小非是否征税,税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个界定很模糊,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其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于没有列举到的项目是否征税需要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制度缺陷。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中,对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是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是否纳税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当初财政部、国税总局在下发《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时, 处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为了鼓励发展资本市场,对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免税,那时候的法律规定大小非是不能流通的,因此从当时的政策背景来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只是针对的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
二级市场买卖与“大小非”面临风险不同
《证券日报》: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税?
梁俊娇:国外对资本利得征税,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来体现的。尽管各国政府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大多采取了轻税政策,但对资本利得征税是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政策,所以对大小非减持征税是有必要的。
《证券日报》:对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是否有征税的必要?
梁俊娇:大小非所持的股票大多是原始股,当时持股成本很低,抛售获得百倍千倍的溢价,所以征税是有必要的。但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有涨有跌,所以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和大小非是不一样的,不能把二者等同看待,对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并不合适。
抛售股票的用途不改变其所得的性质
《证券日报》:有些自然人大小非套现所得以千百倍暴涨,有人提出应征暴利税,您如何看待这个暴利税征收的说法
梁俊娇:暴利税很难制定一个标准,我并不主张征收暴利税。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规范高收入人群,如遗产税等。
《证券日报》:自然人大小非抛售股票后再投资,是否可以免税?
梁俊娇:抛售与再投资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次抛售属于第一个层面的“取得所得”;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再卖出的资金也可以用以消费、再投资,那是第二个层面的“资金运用”,不能将两者弄混。无论股票抛售所得用于什么用途,都不改变其所得的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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