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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www.110.com 2010-07-15 15: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三条第(二)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第二条第(一)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二)项“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四)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对于软件生产企业支付的工资支出,在符合前述文件规定之前提条件下,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适用计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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