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单位:河南省某市国税稽查局
被查单位:河南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违章案情:2002年8月,河南省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家酒业公司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通过对企业全年报送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酒业公司当年4月份领用外购酒及酒精抵扣消费税的金额达1028万元,接近平常月份的3倍。于是,检查人员重点对当年4月份“外购半成品———粮食酒”和“外购半成品———酒精”账户发生额逐笔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月份转账102#记账凭证下所附的3张原始发票为外购920吨粮食酒普通发票,金额为1104万元,开票日期为“2001年4月17日”,但从3张发票的票面看,“开票日期”似乎有涂改的痕迹。通过进一步的账务检查发现,该笔外购的粮食酒已于当月领用并计算抵扣消费税260.38万元。接着,检查人员一方面对这3张外购粮食酒的发票进行外调,一方面对外购半成品仓库实物账进行检查。外调的结果显示3张发票的存根联开票日期均为“2001年5月17日”,销货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这920吨粮食白酒是2001年5月份才销售的。但通过对仓库账与财务账的核对看,仓库账与财务账却基本吻合。然而,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2001年1月~5月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账面异常的整洁,不仅账面书写十分流畅,字迹粗细一致,且所用墨水颜色均完全一致,有一次性抄写的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向该仓库保管员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仓库保管员终于承认其仓库账是重新抄写的,并愿意将原来真实的仓库账交出来。通过仓库保管员交回的原账,可以清楚地表明,2001年4月转账102#凭证所记载购入的920吨粮食白酒的入库日期为2001年5月26日,领用日期当然也是在此之后。在事实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其涂改外购粮食白酒发票、指使仓库保管员改动仓库账多抵消费税260.38万元的事实。
稽查建议:税务人员在日常稽查中,一要善于对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疑点和检查的重点;二要对有关的账簿和凭证检查细致,不漏过任何的蛛丝马迹;三要善于运用询问的方法取得有效证据,打开稽查的突破口。
(《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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