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一家公司2002年因计算失误多缴了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因计算失误多缴税款给予办理退税,但是,对是否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却产生了疑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立即退还多缴税款,但纳税人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没有规定纳税人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案发现多缴税款的是税务机关,并不是纳税人。鉴于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可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上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其行为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都是违法。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不能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是,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看,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既是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经济补偿,又是《税收征管法》注重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只要纳税人多缴税款,就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法明文规定退还多征税款不能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除外)。
与此同时,从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来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不得因人因事因时因地不同而异,对相同事实与情况应相同对待。可见,税法不该因为发现多缴税款的不是纳税人而是税务机关,就只规定退还多缴税款,却没有规定纳税人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应当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显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退还多缴税款并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尚有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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