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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物物交易说成来料加工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金属加工企业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市东征收分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滨州市某金属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铁、铜等金属加工,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因该公司2002年度税负率低于同行业1个百分点,而被滨州市区国税局市东征收分局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税务人员在审核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抵扣联等账证资料后发现,企业产成品库存较大,而原材料消耗未能同步增长。其中开给江西某金属生产企业支付提供委托加工款的专用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两地相隔万水千山,企业为何要不远万里地加工市场上并不紧缺的初级材料?疑点重重!税务人员先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正面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企业坚持是委托加工,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分局稽查人员一方面发函至江西鹰潭市国税局索取回证;一方面责令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清盘企业库存产品。
  经核查发现该企业与江西某企业串通,故意将以物易物销售当作来料加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由该企业按交易差额以加工费的名义向江西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在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其利用委托加工隐瞒易物销售收入62.85万元。偷逃增值税5.6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假冒委托加工业务隐瞒易物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国税机关依法向其下达了补税5.6万元,缴滞纳金1.87万元,罚款0.84万元,共计征收8.31万元。
  税款已征收入库。稽查建议: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隐蔽,容易发生偷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买卖双方产品相互交换,双方应该按照自己和对方产品的销售价作购入和售出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金。并要与委托加工业务严格区分。要进一步加强对以物易物销售的管理,对不经常发生委托加工业务、跨省加工、加工金额大的企业委托加工,应由当地税务机构重点审核备案,并于收回委托加工时,由该企业持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确认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到税务机构销案。同时,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严防企业利用委托加工方式隐瞒易物销售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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