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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XX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南京 XX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供稿)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4 年初,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得通知要求,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行业特点分析,并结合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发现, 2003 年 8 月成 立的南京 XX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数百本,开票金额达数亿元 , 同时其用来抵减营业收入的货物运输发票频繁出现联号,且数额巨大,但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却有十几万元。针对如此异常现象,稽查人员从其发票购领单据、用于抵扣收入的发票属性、税款缴纳情况等三个方面展开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 2003 年 8 月 26 日 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 XX ,注册资金 50 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水陆联运、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

该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至案发时共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 342 本。

公司 下设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11 个,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款统一该公司申报纳税。 公司 在南京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 公司直接 对外开具的部分,按开票金额收取 2%-2.5% 的手续费;其下属公司从公司领取发票后对外开具的部分同样收取 2%-2.5% 的手续费,同时需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 1% 向 公司上缴 开票费; 公司 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对外开具的部分,并按 1%-1.2% 收取开票费;将购买来的假货物运输发票提供给其下属对外开具的不部分,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 0.8% 收取手续费。

(四)定性及处理

1 、案件的定性:

该公司自开业以来对外开具了 6969 份发票,金额达 3.03 亿元;购买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开具 1192 份用于冲减收入,金额达 1.16 亿元。经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检察院认定均为虚开行为。其依据是:

(1) 该公司明知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与其他非抵扣税款发票有着不同的用途,却在没有直接向受票方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 205 条进行追诉;

(2) 该公司利用所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虚开冲减营业额的行为,虽然不宜按照刑法第 205 条规定认定,但应视为对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手段之一,可作为定罪追诉的情节;

(3)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受票方无直接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放任的态度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 205 条规定认定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人,并认定构成团伙犯罪

2 、案件的处理:

(1) 2004 年7 月31 日 、 9 月30 日 , 南京市检察院对 该公司 16 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批准逮捕。 长期以来向该公司大量提供假货物运输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也被一举抓获。

(2)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利用发票牟取的 非法所得 462 万元 全部 予以 没收;对其他 26 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以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共 218.5 万元的行政处理 。

(3) 对认定 虚开并 已进入增值税抵扣的 507.3 万元税款 ,交相关国税局进行处理;对属于纯地税征管的企业,凡接受 该公司发票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按有关规定补征各税并 处以 罚款; 对从事承运的个体工商业户, 由其主管地税局 分别给予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二、稽查方法

办理该案的 工作思路 是“协同作战、消除隐患”。在实施过程中做到“ 三核实、四强化” 。“三核实”即核实其自开票资格及运输能力情况、核实其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核实其与关联单位关系及款项结算情况;“四强化”即强化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强化与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联合,强化稽查与征管的联动、强化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并争取支持和配合。

根据初查情况和案情分析,专案组为防止 该公司将 帐簿、凭证、报表、发票等实物予以毁损或藏匿,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调帐检查,调取了该公司 200 3 年度和 2004 年 1--3 月帐簿、凭证及发票实施检查。同时按照预定的稽查方案兵分两路开展外调,寻找案件突破口。针对该公司用于冲减营业额的货运发票中出现的大量连号发票以及超常规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一方面从该公司用以冲减运输收入的货运发票入手,发现货运发票的来源主要是高邮、姜堰、兴化、宝应等地的。于是专案组成员分头直奔这些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接受的 货运发票均 为假票。另一方面从“兴伦公司”对外开具的运输发票入手,将该公司对外开具的流向全国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按受票单位分别进行梳理归类,并制定出发票核查方法:一是对本市企业采取地毯式的发票核查。对全市受票单位,专案组提供受票分户清单,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牵头组织下达到全市城、郊、县地税局进行核查;二是对涉及省属企业的,直接提请省局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三是对受票数额较大的企业采取实地调查。重点是对苏州、无锡、镇江、扬州等地受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四是分别向 省内、省外受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了发票协查函 。经核查 该公司开票情况如下:

单位金额:元

发票种类
发票本数
开票份数
开票金额

代理发票
68
1301
27726844.06

联运发票
54
1216
53785827.25

货运发票
208
4452
221313562.50

合 计
330
6969
302826233.81


各方核查信息迅速汇集后,专案组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为他人虚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于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组建了联合专案组。 联合专案组根据办案工作需要进行了具体分工,分别设立了审查组、外调组、资料组、政策支撑组、后勤保障组等,采取全封闭的形式开展工作。

联合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初步查清的事实,决定对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审查 ,并 对公司办公地点及负责人家里进行搜查,搜出了一份由公司制定的如何对付税务稽查的“应对方案”。这份材料详细描述了各种可能情况出现时,如何应答检查提问的措施和方法。该公司瞄准 市场上大量流动无证个体运输户对货运发票的需求,采 用 不法手段骗取发票,在直接对外开具的同时,还 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甚至提供用于冲减营业额的假货运发票。 一是对外承接业务只开票不承运。 该公司 实际上没有任何运输工具,接到业务后就找其他运输户承运,然后由其或其下属公司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二是根本不存在运输业务,而是根据他人需要开具发票,甚至主动上门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三是利用假货运发票冲减营业收入。 该公司开具 假货运发票作为运输成本冲抵自身开出的收入发票金额,每月控制差额 10% 的营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并按 3% 缴纳地方各税。其下属公司到总公司领取发票时,总公司还要按开具的假货运发票金额分别收取手续费。

同时 ,联合 专案组对该公司下属各单位也开展了实地调查,经检查 确定其下属的 11 个部门负责人也存在涉嫌犯罪,随即 对其分别采取了司法措施。为确保检查最终取得成效,联合 专案组还采取了以下几个工作步骤:

—— 查询并冻结银行存款。 对该公司帐户进出记录进行了查询和核对,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 控制该公司及其下属 财产物资。 控制的涉案 财产物资共 559.7 万元, 其中:现金及有价证券 473.7 万元;车辆及电脑约合 60 多万元;房产价值约为 26 万元;

—— 停止发票供应并搜集证据 。一方面停供发票,另一方面进行证据收集: 一是 该公司 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 二是 该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对外业务运作方式及下线情况; 三是 该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发票领取及开具情况; 四是 所有款项结算方式等;

——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合 。通过金税系统重点核查本市缴纳增值税的受票单位情况: 一是 受票单位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二是 该公司与受票单位是否有真实的应税劳务; 三是 受票单位接受该公司发票后是否进行了税款抵扣或进入了成本; 四是 受票单位的付款方式。

—— 强化与市检察院的沟通。 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联合专案组及时与南京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并提请其尽快介入。按照市检察院的意见,根据《刑法》解释,围绕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查明 该公司 与对方的业务关系,查明开票主体,查明受票方是否已抵扣税款。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一)案件查处的启示

一是 加强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是做好案件查处的前提。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运输行业管理力度较弱、市场准入条件低等特点的分析,发现该公司持有连号货运发票的可疑线索,紧追不放,锁定证据,一举突破该案。

二是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的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是做好查处工作的基础。该案中,尽管该公司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应付检查的各种准备,制定了周详的应对方案”,但终究没有瞒过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

三是 强化联动和争取支持是赢得胜利的保障。此案的查处得到兄弟单位的鼎立支持,加强了与征管部门的联动,同时强化了与国税局的合作,通过国税局的金税协查系统,快速准确地向发票流向方发出发票协查请求。

四是 地税和公安联手快速出击是本案成功破获的关键。通过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财产物资进行快速有效的控制是案件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实践表明税警联合办案最有力、最高效。

(二) 通过本案查处引发的思考

1 、 现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列举。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涉税刑事法律法规均没有 具体列举哪种行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的定性是司法部门经过研究并请示上一级司法机关认可,认为货物运输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性相同,故可按刑法第 205 条进行处理。

2 、 对 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当事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是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立案查处的,是通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和资金的进行查扣的,这样才确保了检查处理的主动。

3 、 现有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充分满足税务稽查快速反应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需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基本无权行使有关审批权力,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 延误战机 ,效率不高。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认为应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以及信息技术运用等方面,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 、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在审核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应关注的重点有:

一是 经营者的运输工具属性认定;

二是 对自备运输工具有承包关系的,要审核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范围;

三是 对一些规模较小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需进一步核查注册资本情况。

2 、进一步强化 货物运输业 发票领用存的管理。

一是 尽快建立起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平均用票量的样本指标库,作为税务机关批准平均用票量的参照指标;

二是 建立纳税人发票 领用存 报告制度;

三是 应明确规定自开票纳税人一律使用税控装置对外开票;

四是 在纳税评估或管理稽核时,应将发票使用情况作为必核项目。

3 、改进并完善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内容。对当前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进行增设,即在申报表中增加“营业收入”和“营业额法定项目减除金额”两栏目,将两者的差额填写到“计税依据”,并逐步使用“法定项目减除金额相关抵扣明细表”。

4 、建立完善货运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协查工作。依托计算机和网络化的支撑,建立货运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货运发票信息库和货运发票信息比对、货运发票联网协查等功能。

5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是 明确列举有关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具体规定;

二是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违法者,税务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三是 授权各级税务稽查局局长相应的执法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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