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税种,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规定是一样的,为不含增值税,而含消费税税款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但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而“组成的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组税(1-消费税税率)
此外,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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