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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www.110.com 2010-07-22 14:28

  [摘要]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包括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据能力规则和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明力规则,前者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后者主要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位规则和鉴定结论之间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

  [关键词]鉴定结论;认证;规则

  与鉴定制度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的一大热点问题。正是在理论界与实践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对于我国鉴定制度的物质形式--鉴定体制的改革已经进入实际的操作阶段。但是,在鉴定的成果--鉴定结论的运用方面,我国还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以刑事诉讼为背景就我国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

  一、鉴定结论与认证规则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后提出的意见。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基本证据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在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发挥案件中其他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运用的频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诉讼证明的基本环节,其中,认证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作为诉讼证明的最后一个环节,认证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被采纳,因此,"认证是非常严肃又十分重要的诉讼环节,认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为了保证鉴定结论认证的准确性,在鉴定结论的认证过程中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认证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来分析、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合理地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由于法律文化和诉讼体制上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较为发达,具备完整的认证规则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较少,也不成体系。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鉴定结论认证规则的专门规定,在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中虽然也涉及到了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是相当原则、粗疏,不能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认证行为,也不能体现现代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因此,借鉴国外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完善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体系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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