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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3)
www.110.com 2010-07-22 14:50

  2、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如何对鉴定结论采信和使用。

  首先,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采信和使用是法律问题,审判人员采信使用鉴定结论的原则是看其本身有无法律意义,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

  其次对鉴定结论中带有否定词句的,不能简单的持否定态度,例如,有的鉴定结论说伤害部位与外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有间接因果关系,此时,法院不能简单的对此鉴定结论给予否定,而要看具体案情,本院曾审理过一起伤害案件,发生伤害事件时,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场,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随时到医院就诊,到派出所报案,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眼部红肿,视力0.3,几天后发生病变导致失明,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眼睛失明的原因是急性闭角性青光眼病变造成,与外力有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此时,鉴定人员要解决的是专业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要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虽然,被害人的眼伤失明是病变造成的,但引起病变的原因却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这种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可以构成事物的多条件联系规律,基于这种逻辑的合理判断,该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和使用。

  第三,应当克服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既要防止随意的肯定态度,又要防止随意的否定态度,还要防止轻率的依赖态度,有的鉴定结论明显有错误,例如伤情程序鉴定,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轻伤重伤的标准,该定重伤的定成轻伤,就不能依赖性轻信并使用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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