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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死刑二审证人鉴定人出庭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做的规定。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两高”负责人今年以来进行了多次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于近日下发。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纪要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 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纪要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协调机制,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问题以及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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