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应当引进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借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关于“技术顾问”的做法。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第230条的规定,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技术顾问可以开展如下工作:(1)参加聘任鉴定人的活动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评论和保留性意见;(2)参加鉴定工作,向鉴定人提议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3)如果技术顾问是在鉴定工作完成之后任命的,他可以对鉴定报告加以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他询问鉴定人和考察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在法庭询问中,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既可以在法官许可下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在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询问中给予必要的提示,还可以将自己有关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由于专家辅助人此时的作用在于辅助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可以直接对案件的证据资料发表意见,其发表的意见可以补强或削弱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然而,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就专门性问题的发问与解答,又使得法庭对事实的质疑演变成专家的专业论战。由于专业知识对法官是屏蔽的,致使法官对专家之间的论战难以辨别,出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困难。“事实上,从专家的角度来看,即使某位法官是一位受过训练之内行人,也无法对所有的专业问题都有足够的了解。尤其是鉴定人不具有法律知识或不明白法律规定,而法官因缺乏专门知识无法了解专业名词、术语,专业技术人员与法官的沟通出现障碍,故可能对鉴定人之意思产生误会。”[6]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出现,又会因专业知识问题在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论战中屏蔽法官,法官因自己专门知识的“外行”而被“内行”隔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四次鉴定、二次补充鉴定和一次“会鉴”的方一栋死因鉴定案。此案的主审法官在开庭前曾就鉴定问题咨询过其他多位司法鉴定专家,因未得到确切意见,对庭审中两种对立的鉴定意见无法认定,以至出现“我们上午听支持原告的鉴定专家讲,觉得很有道理;下午听支持被告的鉴定专家讲,也觉得有道理”的说法。法院将上述5份鉴定报告均作为证据,但同时又认为每份报告都没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所以对其结论均不予认可。法庭在回避了方一栋的真实死因后,“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和社会观念”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27万余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满,双双提起了上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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