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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3)
www.110.com 2010-07-22 13:54


    发生在北京某银行储蓄所的一起案子也很有特点。取款人要求本金续存取走利息,但是营业员工作失误,不但给他办了续存取了利息,还把本金也给了他。涉及几万 块钱。事后,取款人不承认给了本金。双方协调解决无效,储蓄所将取款人告到法院,并提供了有关内容录像带、录音带。此案的鉴定被委托给鉴定中心。经检验, 取款人与营业员的对话很多,先一条条列下来,然后进行声纹鉴定。最后,鉴定中心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报告,包括录像、对话内容、声纹三项内容,均认定了取款 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老老实实退了钱。
    仅有证据意识还不够
    在那起兄妹房产纠纷案中,幸亏哥哥多了个心眼,偷偷做了录音,否则,他们除了自己的陈述外,真是就拿不出任何证据了。李敬阳在向记者介绍这起案件时说: “我们以前也接过类似的案件,审案的法院就认为,录音带虽是偷录的,但它是能说明案件情况的惟一证据,为什么不能用呢?那时侯,有的地方把这样的鉴定结论 是作为参考资料来用的。”
    经口头协议形成的民间经济交往,如果一方不认账了,那么录音便是另一方事后固定证据的惟一方法。这里面的确包含着一个证据意识问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离开了证据就谈不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传媒报道,新的证据规则公布后,有些大公司专门在谈判室、财务部等处加装了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将重要的活动同步记录下来。许多市民去购房时也带上了录音 机,以免在卖方事先的承诺不兑现时自己拿不出证据来。但是,仅仅有了证据意识还不够,还应该知道一些相关的常识,否则,辛辛苦苦取来的证据很可能不具备鉴 定条件。据有关专家介绍,这与录音设备、录音方式等都有关系。为了确保录音证据的鉴定条件,最好能了解一些有关录音的常识。
    一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或许,我们真的该考虑一下,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适时揿下录音键,让口说有凭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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