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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证据之王"变成"司法之痛"(3)
www.110.com 2010-07-22 14:46


最后是通过立法确立一元化的专职司法鉴定机构,规定适应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级别鉴定制度。和审判制度相对应可以考虑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三级,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宜设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如有必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在某些地区设置司法鉴定分支机构。三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应有所区别。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但需要说明的是,两级终鉴是就一个审级而言的,即在第一审程序中即可进行两级鉴定,如果进入第二审,还可再次实行两级鉴定。这种每一审级的两级终鉴制足以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提供鉴级制度上的保障,也兼顾了诉讼的效率价值。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现代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其重要性在国内法学界、司法鉴定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它不仅是司法系统工作的目标,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公正、透明且长效的司法体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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